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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税释疑 房产个税政策理解有误区

2006-10-29 11:44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南京地税部门综合分析了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的咨询情况,发现不少市民对“二手房”交易个税政策认识上还存在一些误区。就市民最关心的问题,地税部门近日进行统一解释。

  房屋无转让所得,不需缴纳个税

  2006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调整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政策一出,很多市民误认为二手房交易的个税就是对财产转让收入全额按20%征收。根据税法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缴纳“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所得税并不是对转让收入额全额强制征收,而是按其转让净所得征税。纳税人据实进行申报,有转让所得才缴纳个人所得税,无转让所得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又发文明确规定除业主在购买和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外,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可从转让所得中凭合法、有效凭证据实扣除,住房装修费用扣除上限是房屋原值的10%比例(经济适用房按15%比例)。地税部门提醒业主,在房屋装修过程中,要依法取得正式发票,这样才能保障自己作为消费者和纳税人的切身权益。

  房产个税不是新政策

  2006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规定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有不少市民错误理解为从8月份起住房转让才要缴个税。其实该通知只是明确住房转让的房屋原值、合理费用的具体扣除范围,并重申减免税政策的执行问题。早在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便已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低报转让价格,最终还是买方吃亏

  在综合分析中,税务人员发现有不少人是听取了房产中介的所谓“税收筹划”才来咨询税收政策的。房产中介建议卖方在转让房产过程中通过签订“阴阳”两套合同,故意低报、瞒报成交价格进行虚假申报,不少市民以为这样可以少缴很多税。事实上,纳税人偷税,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士指出,从实际效果来看,故意低报、瞒报住房转让成交价格的行为,也起不到少缴应纳税款的效果,只是将应由卖方负担的一些税款推迟了缴纳时间,而买方按市场价再次转让时就要缴纳高额税款,因此本应由卖方负担的税款转嫁给了买方,买方最终将完全承担这种行为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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