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商务部做出终裁决定,宣布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氨纶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54024920、54026920.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氨纶时,应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最高税率为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