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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利息税利弊效应分析 应坚持继续完善

2006-10-11 8:39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打印】【我要纠错

  对利息税存废争议由来已久

  征收起到调节收入分配作用

  转移支付改善低收入者生活

  远期综合征税实行累进税率

  利息税是“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简称,主要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我国在1999年恢复开征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由于未设扣除标准,并且实行20%的比例税率,当时就有一些不同意见。时至今日,对利息税存废的争议还在进行,有些学者认为目前的利息税制不能起到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部分学者甚至将利息税称为“霸道”的利息税。与之相对的支持者观点有:尽管中国居民的储蓄意愿相对利率并不敏感,开征利息税以来,居民储蓄也确实依旧一路攀高,同时消费不足,但主因在于国民收入分配不均,这是仅靠取消利息税所无法解决的。

  事实上,评价利息税对公平的作用,不仅要从税收收入角度分析,还要结合财政支出情况进行平衡预算归宿分析。

  从取得利息税收入角度分析对公平的作用,可以看两方面,其一,通过基尼系数的计算公式可以知道,不同收入水平的人都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基尼系数不变化,不影响公平性。其二,个人收入流向可分为消费和储蓄。储蓄、收入和消费三者比较而言,储蓄的不均等性最大,收入的不均等性次之,消费的不均等性最小。其原因在于在消费者的收入中,不论其收入高低,都含有一部分大体均等的生存支出,因而支出的不均等性要比收入的不均等性小,这样高收入者的储蓄要比低收入者的储蓄高得多。一些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居民储蓄结构中,有钱人的存款远远多于普通居民,所谓存钱越多,承担的利息税税负越重。从这一角度上而言,利息税的征收,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从利息税的实际运用上看,我国将利息所得征税用于低收入者生活的改善,这对公平性的影响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这些转移支付归宿主要使低收入者获益,即使低收入者缴纳利息税时利益受到损失,通过转移支付制度会使其从政府所得大于其纳税损失,其净收益是增加的。从实际情况看,对贫困者以一年转移支付1000元计,每年300亿元利息税收入可以解决3000万贫困者的基本生活问题;如果给予每位农村居民50元医疗保险,每年300亿元利息税收入可以解决6亿农民的医保问题。从公平角度看,将利息所得征税用于低收入者生活保障后基尼系数有较大程度的下降,社会公平程度有较大幅度提高,并且对低收入群体补助水平越高,基尼系数下降程度越大,公平性越强,这似乎体现了罗尔斯主义的观点,因为在罗尔斯主义看来,社会福利只取决于社会情况最糟糕的人们福利水平,只有改善了社会成员中最糟糕的人的状况,社会福利才会提高。

  从收支两方面分析,征收利息税可以使高收入者承担较高的税负,低收入者承担较少的税负,社会公平有较小的改善,而将利息税收入用于最低社会保障会使低收入者受益,社会公平程度有较大幅度提高,可以看出,几百亿元的利息税收入作用还是比较大的。

  综合以上研究,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我们认为坚持并完善利息税才是明智之举,而坚持并完善利息税这一过程可以采取渐进式方案。目前由于利息税由银行代扣代缴,征收管理比较简便,征税成本低,可以维持现有的征税情况,同时近期可根据个人信用体系发展情况及银行、税务系统和户籍管理系统间搭建起网络的情况,为适时规定利息税的扣除标准,采用累进税率做准备。从远期看,当我国的信用制度比较发达、个人收入比较透明、税务机关可以比较方便统计个人所得时,将利息收入纳入个人总收入,对个人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这样最终实现个人所得税体现社会公平的征税目标,使社会公平达到比较理想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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