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售房者与购房者私下约定,将二手房伪装成“赠予”方式交易,逃避缴纳个税可就难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将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有关税收问题进行了明确。
“赠予”证明材料审查将更严格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中,对“赠予”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予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予不动产等三种情况。
《通知》同时明确了三种“赠予”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登记表》;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登记表》;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予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予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予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予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登记表》。
“假赠予”房产再转让加倍缴个税
受赠人取得赠予人无偿赠予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
沈阳市地税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前沈阳市二手房交易个税核定征收税额为房屋成交价的1%.
如果按照《通知》要求,则今后将赠予的财产再次转让时,需要按照这样的公式缴纳个税:应纳税额=(财产转让收入-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20%.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并没有将“房产原值”纳入可扣除的合理费用范畴内。
按照这样的缴税公式,受赠人如果想将无偿获赠的住房再次转让时,需要缴纳的税款额就相当大。
因此购房者即使通过“假赠予”的方式在购买住房时偷逃了税款,也会在再次转让时加倍上缴。
对于个人赠予不动产过程中,向受赠人收取了货物、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但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办理无偿赠予的相关手续,没有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滞纳金并进行相关处罚。
获赠房产再转让需缴多少个税?
蔡女士2006年9月无偿获赠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产,2006年10月她将该房产卖出,售价为60万元,她该缴纳的个税额为:
转让过程中税金及合理费用:
受赠时缴纳的契税:500000×4%=20000元;印花税:500000×0.05%=250元;
转让时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600000×5.55%=33300元;印花税:600000×0.05%=300元。
再转让时应缴个税为:
(600000-20000-250-33300-300)×20%=1092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