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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确定十三项具体的税收激励细则

2006-10-19 17:0 博览财经 【 】【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表示,国务院颁布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配套政策之后,财政部确定了13项具体税收激励细则,涉及创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等,并将于近期颁布若干项。

  史耀斌列举了13项鼓励创新的税收政策。比如关于技术开发费方面,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的1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允许其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关于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关于加速折旧。企业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创业投资。对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关于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对市场主体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基金捐赠给予税前扣除问题。

  此外,13项内容还涉及: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转制科研机构的税收政策,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中心进口特定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产学研结合的税收政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其他科技中介机构的税收扶持政策,以及科技专项、项目等特定进口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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