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决定,选择部分省市进行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施行时间是从今年10月1日起。
纳入此次试点的地区为辽宁省、上海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和陕西省。享受政策的福利企业范围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
试点地区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三个税种上:一是增值税。其减征方式是由税务机关实行即征即退。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当月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当年已缴增值税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为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工业企业。二是营业税。其减征方式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减征,当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当年以后月份减征。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为从事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业务的企业。三是企业所得税。其减征方式采取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按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相关通知还强调,试点期间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试点地区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