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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税收新政策实行在即 假赠与逃税难蒙混过关

2006-10-31 9:2 生活报 张磊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无偿赠与屋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我省也将同步执行。有专家称,那些近期有意钻空子紧急“受赠”的买房人,通过假赠与躲掉的税,将在将所得的赠与房屋出售时,以20%个人所得税率“找补”回来,而且可能会更多。

  “赠与”被“单列”

  2006年,为解决少数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矛盾突出、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的问题,国家调整了相关的税收政策: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这一政策出台后,产生了积极的调控效果,房地产市场上二手房的投机性买卖有所减少,但同时也出现了大量新增的无偿赠与住房行为。经了解,其中部分是房屋买卖双方以假赠与形式掩盖买卖交易行为以偷逃税款。

  赠与全额缴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纳税人在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报《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并做出无偿赠与声明,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为防止房屋买卖双方利用假赠与行为,偷逃赠与环节和将受赠房屋对外销售环节的营业税,将无偿赠与行为区分为一般赠与行为(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和其他无偿赠与行为两类,并对如何确定以这两类无偿赠与方式取得住房的购房时间加以区分。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税务机关对赠人将全额征收契税。

  “购房时间”重新算

  在房屋赠与税收新政出台前,“假赠”买房人在购房时间上还可以“随大溜”享受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赠与形式的原购房时间。

  但是,此次发布的通知,鲜明地把一般赠与方式从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中单拎出来另归一拨儿,并明确其购房时间不能按赠与前的原购房时间算,而是要按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算。

  购房时间的后拨,等于为“假赠”买房人将来再卖房埋下了伏笔。税务部门前期所规定的买卖房屋5年时间界限将更加严格。

  有税务专家分析,这样一来,本想躲过去的营业税,通过新政中“受赠人再次转让房屋时,必须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体化管理有深意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国家正大力推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内容主要是在房地产交易环节,与交易场所配合,对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实行“一窗式”征收。并将房地产交易双方相关信息,通过契税等记录下来,建立数据库,传给税源管理部门。同时,税务机关将与土地、住房、建设、统计等部门配合,获取土地批租、房屋建设、销售、价格等方面信息等等。

  省内某高校经管系教授李老师说,从某个角度上来讲,国家所推行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将把所有市场上房屋的信息全部掌控在内,尤其是交易相关信息,这样一来,那费尽心机想再钻政策空子,炒房逃税可是难上加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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