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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明年照常征 开征燃油税前继续征收属合法

2006-10-25 9:13  北方网—每日新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昨天,记者从天津市公路养路费管理处获悉,交通部、财政部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及缴讫证,强调各地要做好养路费征收管理。市公路养路费管理处有关负责人指出,在开征燃油税前征收养路费是合法的,本市明年将照常征缴养路费。

  据市公路养路费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最近一段时间,一些人对公路养路费征收的法律法规提出质疑,甚至断言公路养路费属于非法征收,认为辆所有人不必缴纳公路养路费,请求有关方面撤销公路管理处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具体行政行为。《公路法》第36条明确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据悉,国务院办公厅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同时,国务院在《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也规定,在燃油税出台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养路费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确保各项收入的足额征缴。由此可见,我国废除养路费收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是在开征燃油税后,相关收费才会同时废止,而不是在开征燃油税之前就废止。因此,税费改革之前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征收公路养路费自然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征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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