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员工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的,可以按扣除实际支付价款后的所得作为净收入计税依据。
《通知》同时规定,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期权到期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到期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期权市场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收益应作为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且该期权已为员工实际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可在期权公开交易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次修改为原《通知》的细化,2005年出台《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对股票期权的四个涉税环节,做出规定。除了接受期权时无需纳税外,股票期权行权、股票转让和享受分红三个环节均涉及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