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沈阳税务机关核定的个体工商户定额的初步结果必须向社会公示。对自己或其他业户的定额有异议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重新核定。
日前,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全面修订了1997年颁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将于2007年1月开始施行。
《办法》还增加了“定额公示”程序。如果定期定额户对定额持不同意见或者对其他业户的定额提出质疑,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要求税务机关核实。税务部门认为,此举可以防止税务机关出现疏于调查、主观臆断、判断失误等问题,使税务机关采集的信息更加完整,从而提高定额的准确度。
定期定额户还可以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将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又可以降低纳税成本。
业户在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也必须另行办理纳税。《办法》规定,业户到申报经营地点之外从事经营,而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时未将此纳入核定范围的,业户需另行办理纳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