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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门:完善财税政策 支持软件外包业务发展

2006-10-10 14:35 中国税网 【 】【打印】【我要纠错

  为完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2010年服务贸易总额达到4000亿美元的发展目标,早日实现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历史性跨越,抓住当前新一轮全球产业转移和结构调整的机遇,积极扩大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推动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促进我国新兴服务贸易的发展,日前,商务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统计局、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发展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商服贸发[2006]520号),要求完善税收、财政金融扶持政策,支持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业务。

  《意见》要求不断完善税收扶持政策。一是要加强对软件出口现行各项鼓励政策的宣传,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扶持效应。软件企业出口软件、进口自用设备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财税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结合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的趋势和特点,继续研究适用的税收鼓励政策。各部门协同配合,规范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模式,简化管理程序;三是对软件和相关信息服务出口所必需的暂时进口货物,可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予以延期出境。

  此外,《意见》还要求完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主要有:

  1、各相关部门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继续加大对国家级软件产业基地和软件出口基地的资金投入,并根据基地的发展情况逐年增加。

  2、加强资金支持和引导力度,利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鼓励软件企业自主创新、采用国际标准实施软件开发过程管理,加大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支持力度。

  3、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为软件和信息服务出口项目提供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并针对软件企业特点给予扶持。鼓励政策性信用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出口收汇保障、商账追收服务和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便利。

  4、加大对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企业的支持,允许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企业根据实际经营需求保留外汇。

  相关法规链接:《商务部 信息产业部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关于发展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06]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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