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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二手房转让征收个税新政策出台

2006-10-19 10:11 天津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的,免征个税

  ●出售现住房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按重新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比例部分先征后退

  ●出售住房前1年内按市场价格购房的,按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比例部分征收1%个税

  ●出售住房前超过1年按市场价格购房的,按其转让住房收入的1%征收个税

  昨天,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就本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相应规定。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政策立足本市二手房市场的实际,考虑到买卖双方人的利益,有利于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出售5年以上唯一用房免税

  政策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房屋买卖双方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时,卖方需到原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填写《天津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免税申报表》,承诺所转让住房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后,向原住房所在区县地方税务局提交免税申报,提供出售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转让合同、销售房屋专业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办理房屋出售个人所得税免税手续。

  “先卖后买”1年内退税

  政策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在房管部门办理个人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时,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由代征单位对其出售住房取得的实际成交价款先按1%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退税条件的,即在出售现住房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先卖后买)的纳税人,应向原住房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退税申请,填写《天津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退税申请审批表》,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其重新购房的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到申请地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核批准后,及时通知纳税人领取《现金退税通知书》,售房人到指定的支库领取退还的现金税款,超过一年重新购房的不再退税。

  “先买后卖”视两种情况征税

  政策规定,先买房后卖房者分两种情况征税。1、在出售住房前一年内已按市场价格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原住房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已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向原住房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税申请,填写《天津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退税申请审批表》,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申请资料。经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为纳税人开具《天津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通知单》。代征单位凭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天津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通知单》注明的减免税比例,对应缴纳部分按1%征收个人所得税。2、出售住房前超过1年按市场价格购房的,由代征单位按其转让住房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原值凭证“多退少补”

  政策规定,对纳税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在房管部门办理个人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时,由代征单位对其出售住房获取的实际成交价款先按1%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持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到原住房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填写《天津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实纳税申报表》办理据实申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据实核算税款后多退少补。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暂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对个人转让非住房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此次转让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税额,适用20%比例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