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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企逐步实行年金制度 工资4%以内可免除所得税

2006-10-27 10:16 南方网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了解到,目前部分效益较好的企业越来越重视员工退休时能得到更好保障,已经逐步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广州市地税部门表示,企业年金税前可按比例扣除,但员工不能免个税。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企业只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规定,为全体雇员筹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也包括企业年金),允许企业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为员工个人支付的年金应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地税部门解释说,企业年金由企业出资或企业和企业员工按比例共同缴纳的保障基金,它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的支出,不同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为员工个人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各类商业性保险,保险费支出应并入职工个人购买保险当月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而员工个人出资的企业费用应在本人个人所得税税后的工资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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