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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将使外行在华避税套上紧箍咒

2006-11-24 9:6 国际金融报·李卫玲 【 】【打印】【我要纠错

    上周,对外资银行的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发布后,人们更多看到了外资银行在华业务发展空间被拓宽的条款,鲜少有人注意到,这个新条例将会抑制外资银行在华的避税。

    近日,一位国际会计公司税务咨询部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近年来外资企业在华避税又出现了一个新动向。原来,跨国企业在华是通过转让定价来避所得税,现在发展到外资银行利用转贷业务来避营业税。

    随后,记者在咨询了税务学者,并翻阅了国家税务总局近几年来的文件后,基本理清了外资银行在华是如何“钻税总政策漏洞”,通过转贷业务来避营业税的。

    据了解,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后,其主要经营行为是,境内外资银行将吸收的境内企业的外币资金及自有资本金存入境外总行或关联行,即拆出,境外总行或关联行按其内部约定的拆借利率支付利息;当需要向境内企业贷款时,再由境外总行或关联行拨入,即拆入,同时按其约定的利率向境外支付利息,然后贷给需要贷款的境内企业。

    而外资银行在华应缴营业税的税目包括两种,一是自有资金贷款,二是转贷业务。自有资金贷款是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和个人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转贷业务是指将借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明显地,转贷业务应缴的营业税要比自有资金贷款应缴的营业税少很多,因为转贷业务是以贷款利息减除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不知为什么,自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后,在营业税计税操作中,上述外资银行的行为在缴纳营业税时均被允许按转贷业务处理。

    而事实上,从贷款及转贷业务的定义来看,前述外资银行将从境内吸收的存款拆出再拆入并贷款给境内企业这一行为不属于转贷业务。这种经营行为只是间接地“拿回”其吸收的境内企业及个人存款再贷给企业,不具备转贷业务的“借入他人资金”这一必要条件。

    于是,有外资银行就利用不明朗的税务政策开始“合法”避税,享尽了早期税务政策不完备的好处。当然,也有外资银行在反驳,认为这是中国税务法规不明确的问题。

    后来,有地方税务当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外资银行利用“转贷业务”避税这一问题后,遂将该问题反馈给了国家税务总局。

    随后,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135号文件,该文件第五号规定,外资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除按规定将自有资本金的30%存在人民银行外,其余部分存在境外关联银行,待其发放贷款时再向该关联行拆借,上述贷款中相当于自有资本金余额的部分不属于转贷外汇业务。

    但税总想到其一,没想到其二。135号文件的漏洞在于,该文件中“自有资本金”这一概念不明确。首先,外资银行大多属于境外法人,总行拨入的资金是营运奖金,根本不存在“资本金”的概念。

    其次,从《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税目注释来看,自有资本金不是自有资金贷款的惟一资金来源,还应包括其吸收的单位和个人存款。

    正是这个模糊的概念,不仅仅造成税务政策执行缺少刚性,没有很好地体现此文件下达的初衷,而且又形成一条纳税人的避税渠道。据悉,天津税务当局在执法中,发现在津外资银行有利用135号文件避税的行为,并将此问题上报到了国家税务总局。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即将出台《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相关资料管理办法》,该办法将对跨国企业在华进行的转移定价带来很大震动,很多跨国企业都在未雨绸缪地准备,外资银行也不例外。

    根据数据,截至2006年6月底,在中国内地只有14家外国银行有独立法人机构,而且还名不见经传。

    而那些在华活动频繁、业务量大的外资银行几乎都没有独立法人机构,数据统计有183家。至于这些没有独立法人机构的外资银行,是否利用税总135号文件“合法避税”,记者则不得而知。

    明显地,外资银行的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生效后,国税总局135号文件第五号将可以部分发挥作用。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资银行在华只有设立独立法人机构,才可以全面从事人民币业务。而有外资银行已经为在华设立独立法人机构而行动起来了。

    中国银监会表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在上周发布后,预计占海外银行在华资产超过一半的10余家外资银行将迅速采取行动,依照《条例》要求在中国建立子银行。

    如果说,要使宏观调控政策实施到位,必须使财政和货币政策协调一致。那么,要使外资银行在华不再钻中国政策漏洞进行避税,税务政策和金融监管法规也必须相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