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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难调节收入差距 细化规则更显公平

2006-11-9 8:38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需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年收入等信息。

  就在同一天,从财政部也传来一则消息,国家下一阶段工资改革重点为“限高、稳中、托低”,高收入人群的补贴将遭削减。

  严格意义来说,这两条新闻都已是旧闻了,因为去年个税调整时就有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的初步意向,而所谓的“限高”在早些时候讨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也都有提及。只不过现在试行办法的出台和官方的表态,预示着这两项政策都将由征集意见阶段步入落实和实施阶段。

  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个税要自行申报,其意在于推动高收入者从被动纳税到主动纳税,以实现与国际通行的“报税”模式相接轨。这一与国际接轨的意愿也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我们的市场经济在培育了一批富人后,他们当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却表现为“为富不税”、“为富不露”。所以,此次首次用立法手段向富人的逃税、低税现象说“不”,应当说,这一法制体现有可能强化高收入者纳税行为的规范和法律约束,一定程度上将起到调节收入差距、完善分配制度的作用。

  但正如当初将个税起征点定为1600元一样,“一刀切”地将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人划入高收入者行列,难免引起争议。一个辛辛苦苦工作而得12万元的工薪族,和一个地产暴发户、一个遗产继承者一样,都要交相同数额的税,显然有失公平。而在税前没有扣除的情况下,只看收入、却不看支出的个税征收同样让人不满。因为同等的收入,有的人一人挣来一人花,有的人却要赡养一大家子人,负担差异如此之大,怎能一样征收?况且,实施税前扣除,让每个人承担不同税负,已在国际通行,只有我们在个税申报模式上喊着与国际接轨,但在个税征收的内容上却依然停留于“一刀切”的中国模式。

  国家设立个税目的是非常崇高的,就是希望以此调节个人收入、平衡社会财富,防止社会分化过大,让社会失去平衡。孟德斯鸠早就说过:“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有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所以,个税一直以来是被作为“良税”而得到民众的认可和支持。但实施20多年来,由于在操作上出现的种种问题,使得这个“良税”的形象大打折扣。拿这个年所得12万元的高收入界定来说,不同的12万元,本应当承担不同的税负,但由于缺乏具体的细化措施和监管细则,使得我们只是简单地以一个量化的数字来替代年收入的构成分析,如此,则很难真正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贫富差距的拉大,主要原因在于收入的初次分配不公。要想缩小贫富差距,寄望于个人所得税来解决初次分配不公,实际上是曲解了个税的作用,因为个税主要偏重于“调节财富增量而不是存量”,它无法解决初次分配不公的问题。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削减甚至是取消高收入人群补贴的工资改革远比“富人”的个税自行上报来得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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