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了解到,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以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石油、烟草除外)免征增值税,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以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据了解,目前,内蒙古有民族贸易县57个,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138家,民族贸易企业的经营活动基本涵盖了内蒙古少数民族主要聚居区,经营内容包括少数民族特需用品、民族服装、民族饰品、劳动工具、民族医药和清真食品、边销茶等十几个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