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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税改细则出台 无偿占有采矿权历史终结

2006-11-21 8:58 中国证券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务院日前同意并公布《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自方案发布之日起,试点省(区)出让新设煤炭资源和原有企业已无偿占有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均要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从今年10月起启动的这项试点工作,选择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贵州、陕西等8个煤炭主产省(区)进行试点。

  2007年底,在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的基础上,将提出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针对部分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企业,方案还规定了分期缴纳条款,即,探矿权价款最多可分2年缴纳,采矿权价款最多可分10年缴纳,分期缴纳价款的企业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方案明确,中央和地方收取的矿业权价款收入,统一按中央财政20%、地方财政80%的比例分成。方案提出,将煤炭资源勘查作为中央财政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支持的重点,并建立煤矿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

  方案称,有关部门将研究进一步调整煤炭资源税税额、改革煤炭资源税的计征办法,以及研究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探索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浮动费率制度;适当调整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建立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动态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