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明年1月1日起,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为出租车驾驶员的客运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所得项目由“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项目,调整为“工资、薪金所得”,但该项税收额度仍为每月75元。前日,北京市地税局就此出台了通知。
北京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处有关人士特别强调说,新通知只是调整了出租汽车公司为出租车驾驶员的客运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所得项目。对于目前运营的2元/公里的出租车的驾驶员来说,其纳税方式、纳税额度并未改变。
实际上,从1994年5月1日起,个人对出租汽车企事业单位车辆承包、承租,从事客运出租的,就已经采取了核定纳税的方式,每月征收个人所得税75元。因此,昨天有媒体报道称所谓“的哥明年起才要按每月75元缴个税”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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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年1月1日起,本市以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的出租车司机,核定个人所得税税额为每月75元,由出租汽车公司为其代扣代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17日下发了这一通知。记者采访获悉,与现在相比,出租车司机的税收负担实际上并未发生变化。
通知中明确,对于符合规定的出租车驾驶员的客运收入,出租汽车公司应对其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由“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项目调整为“工资、薪金所得”。 详细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