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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新规欲终结零售商乱收费 相关收费需缴税

2006-11-10 8:27 中新社 【 】【打印】【我要纠错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收取促销服务费必须以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为目的。 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近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长期以来零供矛盾中十分突出的不合理收费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相关负责人解释,首先,《办法》明确了促销服务费的概念,规定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目的和条件,即必须以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为目的,以零售商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

  其次,《办法》明确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程序,规定零售商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以及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和违约责任等。

  第三,《办法》规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应当履行的义务。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后,应当按照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当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第四,《办法》明确提出了零售商不得收取的5种不合理收费项目,并规定零售商不得收取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此外,该负责人表示,根据有关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有关费用应当缴纳税费。

  对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零售商向供应商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各种费用均应并入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应费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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