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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燃油税代养路费 燃油税难产病根在哪

2006-11-6 8:26 中国经济周刊 【 】【打印】【我要纠错

  交通部近日发出《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并下发给全国各地养路费征收部门,这表明,明年的养路费将继续征收,作为养路费替代物的燃油税,也将继续处于“难产”状态。

  经过多年论证,以燃油税替代养路费已经形成广泛共识。1999年修正后的《公路法》更是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只可惜,7年时间倏忽而过,在巨大的利益纠葛中,持续不退的能源压力被漠视了、正税清费的方向被含糊了、人大通过的法律被搁置了。

  交通部门正在体验民意的拷问,但我们认为,在这个很容易为情绪所淹没的议题中,其实有着整个税费改革所共有的困局,看不到这一点,即使今后开征了燃油税,那也只是简单地将费改成了税,非但不能起到引导消费、节约能源的作用,反而还会因为反复发作的行政收费“膨胀—清理—再膨胀”怪象,而使下游消费者承受更大的税负痛苦。

  中国的一些公权部门、公益机构,其实就像自收自支的经济法人,如医院、学校,近年来“看病贵、上学贵”呼声日炽,但其收费却小跌大涨;再譬如,很多地方政府,其“经营城市”的口号本身就很值得玩味,而“经营城市”的最主要方式—批发土地,更是屡屡顶风而上。

  上述局面的出现,虽不正常但却有着长久的渊源。改革开放之初,经济发展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但在当时几乎没有私人资产的情况下,只有政府才能承担起筹措资金的重任,一系列放权让利、分灶吃饭的做法,便应运而生。不过,整体来看,这些“无奈”之举基本还是成功的。

  但是财权分散的同时并未及时跟进财权的约束,加之税收制度不健全而导致的预算内收入严重不足,由此引出的不良后果是,各级政府尽可能地在预算之外甚至制度之外扩张自己的资金来源。至1996年,全国各种收费、基金、附加等已经相当于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半,地、县级政府的收费规模则与预算内收入基本持平(有的甚至超过预算内收入),并呈不断扩大之势。

  如此大规模的收费体系,其治理难度并不仅仅在于名目多、总额大、范围广等静态表征,更在于它已经形成了一套盘根错节的利益纽带,以及相互支持的强化机制。近年来,各级税收增长较快,中央政府对乱收乱支亦进行大力整顿,但即便如此,各种名目的收费摊派仍然层出不穷,大批事业单位更是在市场化的名义下被直接推向了“创收”前沿。

  燃油税的“难产”其实也是这样。表面看来是交通部门不愿放弃既得利益,但换个角度看,则又有另外两个问题:交通部门为什么征收养路费?他们又为什么能够征收养路费?从现在的情况来看,由于中国正在遭遇越来越明显的资源瓶颈,因此乐观地估计,燃油税作为节能措施之一,有望摆脱部门纷争而加快面世。只不过,因为上面两个问题的存在,我们有理由担心,届时乔装打扮后的养路费会不会卷土重来?

  因此,税费改革的重心,应该集中在破除按需收费、收支挂钩、政出多门、财政萎靡等根源性弊端上;根治性的药方则在于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使之专注于规范市场、服务市场而非参与市场甚至主导市场。只有这样,才能大大降低各种收费的冲动和能力,还市场秩序以应有之清明。

 

存废争议升级 养路费未必随燃油税而去

  一场天价养路费滞纳金案件正引起公众对养路费征收是否合法的热烈讨论,目前这样的讨论正在升级,法律工作者在上书全国人大,希望讨要一个说法,激进的律师和主正在将当地路政局推上被告席。

  “我们对此非常关注,压力很大。”11月2日,交通部公路司办公室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说,国务院正在研究养路费的改革方案。

  据悉,目前交通部已经对养路费改革问题提上日程,交通部公路司公路管理处、规划司综合处和财务司综合处三个处室正在负责此事的研究。       详细进入

法学专家称征养路费违法 尽快按规定出台燃油税

  近日,北京律师宋成军和副教授周泽先后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尽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组织审查,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1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同时建议全国人大迅速通过执法监督程序,叫停违法征收养路费的行为”。

  昨天,在北京市北三环贵州大厦写字楼18层,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成军拿出一份同城快递详单说:“我不仅状告北京市路政局,还于10月17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一份提请审查《公路管理条例》的建议书,比周泽副教授的建议书早了13天。不过,这一切都来自周泽那篇文章的启发。”     详细进入

从养路费到燃油税 怎么就迈不过这道坎

  我们知道养路费是由交通部门征收的公路养护费用,是交通部门自收自支的专款专用收入,长期以来交通部门在养路费的征收上已经自成体制,保留养路费的征收权利就保留了交管部门上路执法的权利和罚款的权利,由于这部分收入不在国家财政的监管范围之内,交通部门对养路费情有独钟,费用征收权利和罚款权利形成了交通部门的既得利益。而且大量的养路费征收人员也需要养路费用来解决,这样的情况下,养路费已经不仅仅涉及到交通部门的既得利益问题,还涉及到大量养路费征收人员的去向问题。这样交通部门在养路费放权问题上又多了监守的理由。    详细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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