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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被征地人权益 物权法规定税费去向

2006-11-8 18:0 正保会计网校·鬼谷子 【 】【打印】【我要纠错

  在27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正在进行第6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创下一个新纪录,成为全国人大立法史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草案六审稿吸收了常委会前五次审议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反映了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取得的共识,修改得比较好,已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与上一次审议相比,这一次住宅用地满70年续费条文被删。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又添重要一笔,规定通过“合并分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还细化了征收补偿规定,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政府拥有征地的权利,但政府同样负有保障被征地人权利的义务,合理补偿,人性化安排,“钉子户”的称谓才能自动消失

  关于被征地农民补偿的具体规定

  草案五审稿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修改后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为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也增加了一些新规定,如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从规定上可以看出,我们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逐渐走入正规化,随着物权法的完善,国家对于私权的保护逐步由只停留在《宪法》的阶段,逐步向实体法的实质性阶段迈进。虽然此次物权法草案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项目作出了规定,但是对于如何切实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还需要有详细的配套细则的出台才能圆满的解决这样的问题。

  国家对于私权的保护经历了很长的过程

  我国私权的保护上一直处于不健全的状态。由于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任何人不可能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只能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或者经营权,缺乏所有权作为支撑的使用权等究竟是不是一种私权,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确定的答案,于是我们看到的是,人们对于这样没有保障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不放心。

  很明显的例子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拥有土地的经营权,但谁都不敢对土地进行深度的投资和细度的耕作,原因就是国家没有对农民的经营权利作出肯定的批示。之后国家明确农民的土地经营权50年不动摇,真到了50年以后也没有必要动摇了。这给了农民一个定心丸,农业的生产效率显著提高。在高兴之余,这其实暴露了一个问题,私权的保护还没有上升为真正的法律条文,而是以政府口头协议的形式存在。

  2004年我国对宪法作出了修改,明确规定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进行保护。这是第一次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在最高法律的层次上进行了明确,承认了个人私有财产的合法性,事实证明,这样的修改是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

  物权法的六次审议,已经距离正式出台越来越近了,物权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于民众私权的真正尊重,在实体法的角度和层次对私权进行必要的保护。可以预计的是民众的诸多私有财产将得到前所未有的保护,尤其在征地农民的补偿上。之前的情况是,政府拥有强制拆迁的权利,民众根本没有和政府商量的余地,私有财产得不到法律保护,一不留神还会被扣上“钉子户”的罪名。原因就在既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更谈不上获得补偿了。

完善补偿细则,加大补偿力度,别让我们的农民再流泪,不要让我们的农民失地又流泪

  应该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出让收入已经成了地方政府乐此不疲追求的诱人蛋糕,不仅因为这短期化的巨额收益,还在于没有多少成本补偿的“纯收益”。由于物权法的缺位,被征地农民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土地产生的收益和增值本来应该是属于全民或者集体所有,而由于监管的不足和法律的不完善,土地收入成了地方政府的“私房钱”,全民的收益被少部分人所无偿占有,应该是制度缺失对经济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效率损失。这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土地的出让收入应该是属于全民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收入,政府作为全民权利的代行者,应该对这部分收入进行合理的分配。由于土地对于民众尤其是农民的重要性,土地意味着终身的保障,那么政府在征地收入中应该天经地义的给予被征地农民以生活和未来保障方面的补偿,具体应该按照土地的给农民带来的平均收益进行折现计算负给农民补偿,另外对于土地附着物要进行适当的价值补偿,对于农民的居住问题也要进行适当考虑,原则上要保证被征地人在居住,收入和保障等方面在征地前没有太大的差别,应该说这是我们政府的责任。土地出让收入应该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全民的公益事业,全额纳入社会保障是理所当然的。

  物权法已经在大体上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一些具体的细则规定还要按照具体情况来进行界定,但总体原则要保证被征地人在征地后在各方面保证征地以前的水平,甚至有所提高,土地的增值等收益也要考虑用于全民的公益事业,而不能是进入政府的私人腰包。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才是真正贯彻了“以人为本”的理念,这样的社会才能是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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