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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公布竞价幅度税负情况下 这次拍卖是否有效

2006-11-6 8:52 上海法治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为偿还债务,某公司名下的一幢在建大厦由法院查封。不久前,拍卖行受法院委托对大厦进行拍卖,三家单位作为竞买人参加了本次拍卖会。多家债权人和身为大厦所有人也是债务人的该公司也派员参加了拍卖会。

  当天下午,拍卖会如期举行。拍卖人在未告知拍卖竞价幅度、拍卖标的物所涉土地增值税等税负瑕疵、竞买人之间存在关联企业的前提条件下,草草宣读若干拍卖的事前告知事项后,即以相当于产评估值的价格起拍,258号竞买人举牌应拍。拍卖人三次迅速询价,无人应答后,即一锤定音结束拍卖。这一拍一合,历时不到一分钟,全场一片哗然。

  在拍卖人与竞买人共同确认的拍卖告知事项中,明确要求竞买人应在拍卖人确定的起拍价和竞价幅度范围内进行竞价拍卖。但拍卖人制作的拍卖录像和竞买人盖章确认的拍卖须知等资料显示,在实际拍卖过程中,拍卖人在宣布起拍价后,却不知何故将竞价幅度的程序省略,并在60秒内迅速结束了起拍价高达几亿元的拍卖。

  据初步预算,按照成交价计算,本次拍卖标的物将涉及近1亿多元的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但本次拍卖未向拍卖竞买人披露,拍卖成交后所设拍卖标的物的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计算方式和承担方式,有关部门也未事先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事先告知。大厦所有人感到,这会导致竞买人对上述标的物的瑕疵未能作出合理判断,并可能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最终共同受损,同时也使买受人最终从中获取暴利。

  作为大厦所有人的该公司还了解到,本次拍卖的三家竞买人是关联企业。存在相互关联的企业作为竞买人共同出现在一次拍卖会上,拍卖人在明知的情况下,却未能予以披露。

  以上种种现象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是否会导致拍卖无效?由于此类执行拍卖的委托人是法院,大厦所有人并非拍卖当事人,如果大厦所有人对拍卖行为有异议,应选择什么救济渠道?

  我国《拍卖法》尚未对拍卖活动的具体行为作出全面规范,地方法规和拍卖协会也未向社会发布具体的拍卖实施规范。因此,上述问题也引起法学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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