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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 公民自觉纳税决于人性化制度设计

2006-11-10 8:29 红网 【 】【打印】【我要纠错

  明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2006年度纳税申报的申报期,也是去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修订后的税法规定自行纳税申报的第一年。(11月8日《东方早报》)

  对高收入群体推行自行申报纳税政策,不仅符合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也是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不过,笔者以为,虽然个税自行申报政策出台了严厉的处罚政策,但是由于个税制度本身缺乏“人情味”设计,因此,很难保证此项在政策实施后,各方利益主体讨价还价,以及公开抵制、推诿扯皮等现象的发生。

  之所以讲个税制度缺少“人性化”,一方面表现在边际税率高的“离谱”。中国目前45%的边际税率是很高的,制定这样高的边际税率,或许是为了追求公平的目标,但现实的逻辑却是,税率越高,个人偷税漏税的动机就越强烈。所以,在去年讨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案时,大多数专家和公众普通建议,调低边际税率。

  反观国外,降低边际税率已成为多数国家通用做法。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实践后发现,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方面,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十分有限,这主要是因为高收入者的逃税、避税等使其无法实现调节。在这种背景下,近些年来,德国、美国和法国等上掀起了一股改革个人所得税的潮流。比如2000年德国财政部公布的税制改革方案,将最高边际税率由2000年的51%降至2001年的48.5%;法国2000年8月的减税方案,将最高税率由2000年的53.25%降至2001年的52.75%;美国到2006年,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将从39.6%降到35%。

  与此同时,个税扣除标准的“一刀切”做法,虽然便于职能部门的日常管理,但制度本身的“僵化”和“死板”,导致了纳税人普遍对个税有抵触情绪。而在美国,个人所得税不设统一起征点,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可以说,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家庭实际支付能力征税,而不是按总收入征税。很多家庭的必要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如合理数额的家庭生活费用支出、离婚或分居赡养费、高教费用、慈善捐助、住贷款利息、个人职业发展费用等。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很多税收抵免项目,如抚养孩子、托儿费、收养孩子、老年与残疾、终身学习等,使得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体现了量能征税的原则。

  偷漏税最大的漏洞,其实在纳税人的心里。要堵塞税收上的漏洞,就要设计出充满人性化的税收制度,简言之,调低税率和合理划分扣除标准。唯此,国家公共政策才会不折不扣地执行,才能激励纳税人自愿申报纳税,否则,不仅会损害国家的公信力,也会让国家的法律法规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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