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南宁市地税局日前出台了相关政策,对南宁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企业所得税预征率进行调整。11月6日,南宁市地税局组织该市300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召开“落实税收政策工作会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执行新政策进行了宣传动员和具体讲解。按照新政策,南宁市的房地产企业在11月20日前,要补缴一笔2006年1~9月份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调整背景:加强管理避免税款流失
据统计,截至2006年6月底,南宁市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473家(不含6县),2006年1~9月,房地产项目投资额已经达到了93.67亿元。在2005年,南宁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共缴纳税收7.99亿元,占南宁市地税收入的20.57%,全市财政收入的7.98%,房地产业已成为南宁市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为南宁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但是,与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发展速度相比,南宁市房地产行业在行业整体税负、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上,与南宁市其他行业、其他城市的房地产行业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另外,依法缴纳税款不及时、拖延工程结算时间、不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财务制度不健全等现象也比较普遍。
为统一税负,加强税收征管,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南宁市地税局经过调研,出台了《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和《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个文件。此次政策调整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执行。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相应上调一个百分点
据了解,目前南宁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低于区内其他城市水平。另外,南宁市此前适用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1998年制定的,已经与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此次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调整内容为:将普通住宅销售收入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原来的1%调整到2%;将非普通住宅、写字楼及其他商用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2%调整到3%;而对于建造经济适用房出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经济适用房土地增值额的,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调整内容为:对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未完工前取得的销售收入(包括预售收入),每月先按预计计税利润率计算出计税利润额,再依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计计税利润率为3%,非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计计税利润率为10%。
据介绍,按照调整后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在项目竣工结算后,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对每月按照预计计税利润率预缴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终后应及时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确定全年应纳税额,并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影响:整体上未增加企业税负
据了解,南宁市这次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调整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是预征率的调整,实际上是对纳税人税款的预征,目的是确保国家税款的及时均衡入库。
记者了解到,这次政策调整不是要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而是要通过政策的调整,使一些不按时缴纳税款或有意拖延、逃避的企业要按时交纳税款,从制度上防止税款的流失,对于打击偷税漏税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南宁市地税局的要求,纳税人应当在2006年11月20日前,按调整后的预征率及规定的预计计税利润率申报缴纳2006年10月份的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同时计算申报补缴2006年1~9月份应预缴的税款。纳税人如逾期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的,税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