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重要作用,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实现西藏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发出《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资源税政策的通知》决定,对西藏资源税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并从2007 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决定,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将天然矿泉水资源列入非金属矿原矿税目,对其按销售数量依3元/吨的标准征收资源税。将“金属矿原矿”中的铬矿石、铜矿石、铅锌矿石、钼矿石4类矿种的资源税额分别提高到50元/吨、15元/吨、18元/吨、8元/吨。将“非金属矿原矿”中明矾、煤炭、泥炭、火山灰、石膏5类矿种的资源税税额分别提高到3元/吨、3元/吨、3元/吨、4元/吨、6元/吨。
《通知》决定,改变木材资源税征税方式,实行从量定额的计税办法。其中桦木原木、青钢木原木、枫木原木、柏木原木、乌木原木的单位税额标准为100元/立方米,其他未列举原木的单位税额为70元/立方米。同时,改变资源税收入入库级次,分别由自治区、地(市)、县级财政按20%、30%、50%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