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以费的形式征收,缺乏稳定性,不能适应改革时期隐性失业显形化趋势和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剧增的庞大社会保障费用开支的需要。开征社会保障税已势在必行。
首先,从国际比较结果看,社会保障税更适合我国基本国情。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社会保障筹资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以美、英等国为代表的征收社会保障税;二是以德、法等国为代表的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以新加坡为代表的强制储蓄。通过对三种筹资模式的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到三者的不同之处:一是社会保障水平不同。一般来说,缴税制国家通常强调政府只为公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缴费制国家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水平相对更高,强制储蓄制国家以个人自我保障为主,保障水平与个人账户积累程度直接相关。二是缴费和管理程序不同。实行社会保障税的国家,保险项目及其税率设置一般较为简单、明了,社会保障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部门分工明确,管理比较集中;而实行缴费制的国家,保险项目设置比较复杂,每一项目都有相对独立的一套缴费办法,社会保障管理多由社会承担,制度复杂,管理分散;实行储蓄制的国家,保险项目按账户设置,一目了然,基金的收、付、管理由政府高度集中,但账户运作比较复杂,难度较大。三是保险缴税(费)水平不同。美国和英国社会保障税率的综合水平都在20%左右,而法国和德国的社会保险费率都在40%以上,新加坡的公积金缴纳比例也高达40%,可见,实行缴费制和储蓄制国家的缴费率要远远高于实行缴税制国家的社会保障税税率。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实行完全的储蓄制一般需要较高的管理水平和其他一些比较苛刻的条件,因而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庞大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并不适合。相对于复杂而分散化的缴费制来说,征税制的优势是,将社会保障完全置于政府的直接管制之下,保障项目设置相对简单、明了,统一税负、统一征管、统一支付和管理运营,各部门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管理效率高,约束机制强,国家承担的风险较小,而且这种模式由于税率水平适中,国家一般只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险,这就为补充性社会保险的发展拓展了巨大的空间,能较好地适应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正是基于这些优点,征收社会保障税模式是我国社会保障筹资的选择目标。
其次,从国家经济调控上看,“费改税”更具有实效性。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一方面可以把社会保障纳入财政管理轨道,为财政直接管理社会保障提供了充分的理由,彻底打破长期以来社会保障管理中政事不分、收支管一体化、监督乏力的格局。另一方面,可以将社会保障预算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为提高社会保障效果打下坚实基础。社会保障预算的收入来源主体是社会保障税(直接征缴入库),对应的支出项目是各项社会保险支出。通过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可以全面反映政府社会保障事业收支状况,强化政府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