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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 804类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2006-11-7 11:49 中国税网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公告2006年第82号),将804类商品列入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并自2006年11月22日起执行。《公告》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的企业除外。

  根据《公告》规定,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禁止加工贸易进口商品主要包括:锡、铀、银和金等;禁止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包括:部分种类的铜、镍、铅、锌和锡等。 部分天然气、煤炭产品和成品油也在名单中。

  《公告》还明确,2006年11月22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7年11月22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申请内销的,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2006年第52号公告)》规定,根据海关税款缴款书日期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征收缓税利息。

  此外,《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105号)》关于禁止农药、煤炭加工贸易的相关规定终止执行,以本公告为准。105号公告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据悉,中国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管理,包括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每年都会公布一批目录,近年来对技术性产品的调整较多。今后,商务部还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实行动态调整。

  相关法规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公告2006年第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