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2006年度纳税申报的申报期,也是去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修订后的税法规定自行纳税申报的第一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相关提问,笔者认为,试行《办法》有一些需要修改、完善之处。
首先,对没有按期申报的处罚过重。这一点,就连一些法学家也承认。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指出: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个处罚的依据主要是《税收征管法》,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制定《税收征管法所》时,个税的重要性远不如现在,其针对的对象主要是以企业纳税人为主的,而在目前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工薪阶层占据主要比例。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00亿,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因而,原封不动地将《税收征管法所》的处罚金额照搬过来,针对个人的处罚就显得比较重。事实上,主要针对个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罚款金额提高后,除了“黄、赌、毒”保留3000至5000元处罚外,其他的违法行为最高也不过给予1000元的处罚。
针对个人的罚款高达一万元,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显得过高。其实,要求纳税人申报,处罚并非惟一选择,完全可以增加一些人性化的元素,比如,税务机关为主动申报者提供一定的服务,吸引人们积极申报等等。
其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申报的起点过低,可能加大税务机关的工作量,也给公民个人造成一些不便。笔者认为,这个起点可以再提高一些。这是因为,中国征收个税是以个人为单位而不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假如一个家庭,其余成员都没有工作,只有一个人工作,即使他年薪在12万元以上,生活可能依然是非常窘迫的。反之,假如一个家庭每个人都工作,每个人的收入都接近但不到12万元,他们不用申报,但是,他们的家庭收入总和可能是多个12万元。
因此,在许多发达国家,个税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比如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共有5种申报状态,即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及户主申报。纳税人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把各种不同来源的收入总和按照规定作出扣除,扣除内容的选择和标准设计得相当细致,考虑到了每个人、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例如,同样收入的两对夫妇,有孩子和没有孩子所缴纳的税收相差就很大。
提高个税申报的起点,有利于减轻税务机关的工作强度,可以使税务机关把主要精力放在逃税的富人身上。实际上,世界上凡是征收个税的国家,基本上都是以富人为纳税主体,而中国却是以工薪阶层为纳税主体。相对而言,工薪阶层的收入透明度是比较高的,偷税逃税的几率很低,税务机关应把精力主要放在富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