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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1月20日下发文件,对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予以明确。
通知明确,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在2005年12月1日~2006年11月30日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在纳税人2006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予以退还。
通知同时明确,对于2006年12月1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仍暂按增量计算退税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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