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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 外资行转制后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变

2006-11-17 11:36 国际金融报·李峻岭 【 】【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已经正式公布并将于12月11日起施行。《条例》允许外国银行根据在华经营战略,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商业存在形态:《条例》要求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是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条例》鼓励具备“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2年连续盈利”和其他审慎性条件的外国银行,设立或者将分行转制为在中国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条例》对已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除允许其继续经营原有的业务外,还新增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业务。

    11月16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银监会主席助理王兆星说,“这完全符合中国的入世承诺,也与世贸精神相一致。从审慎监管和国际通行做法的角度,我认为这不是一种限制,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外国银行分行在华开展业务的一种便利和优惠。”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宋大涵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称,对为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而申请将分行转为在中国注册法人银行的外国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变更登记及审批等方面提供最大便利,开辟快速高效通道,帮助它们降低成本,保持业务的连续性。

    王兆星说,《条例》将于今年12月11日开始正式生效,同时银监会也将正式受理外国银行转制及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的申请。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这类机构设立和业务审批时间应分别在6个月和3个月以内予以答复。

    对外资银行转制和业务申请,按照现在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有关申请的内容,希望以上手续可以在1-3个月之内完成。是1个月内还是3个月内完成这样一个过程,一方面取决于各个部门的高效配合,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外资银行相关准备工作的进展。

    在外资银行分行转制成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后,其原来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仍然存在,是内外资银行都很关心的问题。

    对此,宋大涵表示,中国的税收制度,特别是企业所得税,不是按照是否注册为法人银行来区别的,现在是按照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来区别的。外国银行分行转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仍然是一个外资银行,在所得税优惠方面与以前是一样的。

    宋大涵透露,目前,正在考虑对外资和内资的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改革。在改革过程中,也会考虑到外资企业,包括对外资银行优惠政策及其连续性。

    对此,作为银行业监管部门的负责人,王兆星也表明了自己的态度。他认为,在外资银行取得全面的国民待遇之后,在税收上也应该遵循国民待遇的原则,这样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

    记者了解到,目前的普遍情况是,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对外资企业实行的是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段时间以来,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合并统一的呼声一直很高。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也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之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已经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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