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将提高一倍,同时继续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相关收入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
记者20日从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为保护耕地,强化土地经济调控手段,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
首先,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不变,各等别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对于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一律按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
其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提高标准后,仍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但为避免部分地方不能足额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问题,从2007年1月1日起,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库。
此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后,其收入仍然全部用于土地。其中,中央分成部分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主要参照各地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向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倾斜,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
制用地扩张加大耕地保护——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调整看国家土地调控走向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提高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并对相关政策作出重大调整。从中不难看出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着力点,那就是进一步遏制用地扩张、加大耕地保护。
从经济上抑制扩张冲动
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倍。财政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20日对记者说,提高征收标准将带动征地成本增加,有效切断新增建设用地扩张的经济动因,从而直接抑制用地扩张冲动。
1998年我国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增设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这一新的费种。当时的目的就是要用经济手段来遏制地方增量扩张用地,同时确保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用于补充耕地。
“尽管法律作了明文规定,但一些地方扩张用地的冲动仍很强烈。”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潘明才不久前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现行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明显低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纯收益的实际水平,在实践中很难抑制各地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的冲动。
国土资源部统计显示,从2005年的实际收缴情况看,中央和地方实际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到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出让纯收益的三分之一。
根据新出台的通知,为进一步体现土地调控要求,真正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仅面向那些依法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还面向那些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
潘明才表示,这样一来,一些地方就别想借着没有依法报批而逃避履行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不仅要对依法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负责,还要对当地实际新增的建设用地负责。
征地标准提高一倍后,为避免部分地方不能足额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问题出现,从2007年1月1日起,地方分成部分一律全额纳入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区、计划单列市)国库。财政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指出,这一变化意味着今后这方面的资金管理将更加规范。
此外,新通知还加大对使用费的征收监管。不按规定的等别和标准及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批准文件,并对拖欠的市、县予以公示。此举意味着今后,再想随意减免或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将会难上加难。
为耕地保护注入新动力
此次调整提高了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扩大了征收范围,使得可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将大幅度增加。怎么用好这笔钱,如何用出更大的效益,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
潘明才表示,标准提高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增加的收入仍然全部用于土地,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注入新的动力,实现耕地保护的目标。
根据通知,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将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主要参照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向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倾斜,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
参照这一政策思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成的部分,加上中央财政专项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一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参照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的截至上一年底基本农田面积、国家和省级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市、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
财政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指出,从过去的按项目分配到现在的按转移支付方式分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转变更加趋向科学和合理。
而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则表示,新的资金使用政策不仅彻底改变了由中央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具体管理的方式,还将充分调动各级地方政府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
据悉,今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监督检查制度,充分运用航空、遥感等技术方法和手段,核实当年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和耕地面积,强化使用费征收管理与监督。
此外,今后对于未依法办理农用地审批、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以租代征”和未批先用等违法批地、用地行为占用土地的,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以及擅自减免、缓缴、截留、挤占、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按日加收滞纳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原则上不会过多增加用地成本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一倍,是否会过多地增加用地成本,甚至拉动地价上涨呢?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以前市县级政府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解决这一问题,从2007年1月1日起,地方分成的70%部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将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有关专家指出,这必将改变各级政府之间的土地收益分配关系,但原则上只会减少地方政府的土地收益,不会过多增加用地成本。
现行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是1999年制订的,目前最高的一等地区每平方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也只有70元,最低的十五等地区每平方米只有5元,明显低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纯收益的实际水平。
从2005年的实际收缴情况看,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出让纯收益为763亿元,而中央和地方实际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只有214.5亿元。即使缴纳标准提高1倍,按2005年的数据估算,中央和地方实际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也才达到429亿元,仍低于763亿元。
潘明才认为,这仍留有余地,而没有达到各地实际的新增建设用地出让纯收益水平。换句话说,就是不会过多增加用地成本。
那么,上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对地价的影响会有多大呢?
当前,我国地价主要由取得成本、开发成本、政府收益三部分构成,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只是政府收益中的一部分。据国土资源部测算,即使全面提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标准,工业实际用地出让价格也只是恢复到基准地价水平,而房地产用地出让价格将基本持平。
因此,这次上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对地价影响甚微。从上海、南京、苏州等19个城市组织开展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看,相关政策调整后,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提高,地方政府获取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在地价中的比重将有所下降,地价的变动幅度是可以承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