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国家将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生产国家和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何永坚在谈到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时表示,通过这次立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他表示,在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下,近几年这类合作社组织发展速度比较快,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它的主体地位,使得这些组织在登记和发展等方面遇到很多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确立了它的市场主体地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据了解,目前全国各地已经创办了10万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迅速发展,对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产业集约化经营、提高农业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等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