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承认税收的本质和灵魂不仅在于“取之于民”,更在于“用之于民”的话,那么可以说,后者才是确保公众“提高税法遵从度”的真正内在驱动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订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等五种情形的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并对申报地点、期限、方式、管理方面等做了明确规定。
个税自行申报尤其推行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正如报道指出的,“有利于培养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众所周知,长期以来,公众纳税主动自觉性不够,逃税偷税乃至抗税现象普遍存在,一直是令税务机关十分头疼的一个问题。因此,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推行纳税自行申报制度,完善税收法治,确实有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
不过,同时必须看到的是,要真正实现“提高税法遵从度”,纳税自行申报、“加强税源管理”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也即只是税收征管、汲取的一面,而税收法治的另一方面———税款分配使用、反哺社会的一面,同样十分重要、不可忽视。其实,如果承认税收的本质和灵魂不仅在于“取之于民”,更在于“用之于民”的话,那么完全可以这样说,后者才是确保公众“提高税法遵从度”的真正内在驱动机制。
毋庸讳言,当前,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做得仍然还不够,还存在不少令人难以忽视的缺憾。一方面,虽然,近年来国家财政税收收入以高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大幅增长,但政府财政的公共品质却难如人意、支出的结构还不合理———公共服务领域,尤其公众最迫切需要的民生领域的政府支出比例过低,而用于政府自身的各种公务性开支比例却居高不下。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教授在其《中美财政支出结构和公共服务程度比较》一文中指出,2003年,国家的实际支出中,仅21%用于社会保障、救济、教育、医疗卫生,相应的政府公务开支比例却占到37.8%.很明显,在这种财政支出、税款使用状况下,公众难以切身体会到纳税所带来的公共福利———读书贵、看病贵、买房贵等民生难题挥之不去,自觉纳税的动力、对“税法遵从度”自然难以充足。
而另一方面,体现税收财政制度公共性的公共参与、监督制约机制方面,遗憾同样不少。比如,一项税制的建立、施行,公众的参与、影响能力仍十分有限,这方面一个最新的例子是,公众呼吁多年而且法律早已明确的燃油税,仍然在部门利益的掣肘下迟迟不能出台。再如,在财政监管上,一方面,正式的财政预算,囿于种种制度欠缺,主要依然表现为粗放式的部门预算,立法机关很难进行充分的实质性监督,各种预算问题往往只能以事后“审计风暴”的形式体现出来;另一方面,在正式预算之外,存在大量游离于监督之外的预算外和非预算资金,最近,北大教授平新乔的研究显示,地方政府的预算外及土地财政收入超过1万亿,与预算内收入相当。而此前审计长李金华更是透露,中央转移支付予地方的7733亿元中,一半以上没有纳入地方的财政预算,完全脱离了人大的监督有的还脱离了政府的监督(10月25日《中华工商时报》,6月4日《京华时报》)鉴于此,可以说,要“培养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并“提高税法遵从度”就需要从税款使用、财政管理的制度源头上,落实夯实其公共性基础、构建起真正的公共财政制度。而要做到这一点无疑还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