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房产税收新政实施,根据南京有关部门的统计,有九成以上的交易者选择了核定征收的方式。对此税务部门认为,这将带来一些税收隐忧。
「数据」
九成交易选1%税率
据南京江宁、浦口、六合二手房交易窗口统计资料,自8月1日国税总局规定对二手房交易强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以来,截止到10月底,三区共受理二手房交易1471件,其中按政策规定需缴纳个税的二手房交易共有979件,征收个人所得税283.18万元。在缴纳个税的纳税人中,采用1%核定征收方式的885件,占应征税总件数的89.37%,征收个人所得税238.53万元,平均每件征收个税0.2695万元;采用20%查账征收方式的94件,占应征税总件数的10.63 %,征收个人所得税44.65万元,平均每件征收个税0.475万元。由此可见,近九成的交易户选择个税核定征收方式,同时通过比较可以看出,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平均每件征收税款要比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平均每件税款少2000多元。
「原因」
两大因素影响选择
从调查中得知,选择核定征收的主要受以下两大因素影响:一是采用核定征收户除了部分是因为确实无法提供房屋买受发票外,其他的主要是由于购进成本较低,转手价格较高,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缴纳的税款远远高于按1%比例核定征收的税款,为了少缴税款,多推说难以分清购进房价成本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二是采用查账方式的纳税人大部分是办理了购房贷款的房东,认为自己由于房贷利率较高,房屋出售价款扣除原购进价格、装修价值、利息支出和营业税金后,所剩无几,应该比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的税款要低得多,权衡之下而选择了这种方式。
「隐忧」
极易形成税收漏洞
然而,正是由于这两大因素的影响,在购进和装修成本较低的情况下,一方面,造成多数纳税人选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税,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其带来的后果是造成纳税人主动索要发票的意识减弱,人为地为他人偷税提供了方便,不利于税收监控。另一方面,在查账征收税款高于核定征收的情况下,更容易造成交易户在购进成本资料保存完全的情况也不情愿提供出来,而宁愿采取核定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