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对企业支付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给予明确,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本通知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相关法规链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