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将于明年元旦起正式实施。昨天上午,市国税局将新规定向我市近200户企业及纳税大户进行公告。据悉,新规定对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改和修订,在政策把握和操作程序上均有较大的变动。
据介绍,新规定特别增加条例,强调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对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缴销、认证等使用环节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增加了运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内容。
新规定还对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处理作了明确的解释。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开具专用发票后开票有误、或次月起发生销货退回等情形,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购买方需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销售方再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须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销号。
据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自199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8个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文件,较零碎且出现交叉现象,执行起来不方便。新规定总结了1994年以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经验教训,适合当前的工作形势和潮流,是一个规范蓝本。既方便了纳税人,又方便了税务人员及税务研究者。
该局相关人士提醒,新规定执行后,8个旧规将同时废止,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新规定不一致时,以新规定为准。
■相关链接:被废止的8个旧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4]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1994]0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0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0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