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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编写自行纳税申报例解 指导个税自行申报

2006-12-27 8:32 国际金融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为方便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更好地理解、掌握自行纳税申报的政策规定,帮助其正确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纳税人取得不同应税所得是否需要自行申报,如何进行申报等问题,编写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例解,对纳税人进行分类指导。

  其中,针对个人股票转让所得的统计、申报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编写了具体案例进行解析。

  2006年,小明和小东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在业余时间炒股。小明转让沪市股票3次,分别取得收益8万元、1.5万元、-5万元,小东转让深市股票5次,分别取得收益-2万元、2万元、-6万元、1万元、4万元。此外,小明2006年取得工资所得9万元,并已扣缴税款;小东2006年取得工资所得12万元,并已扣缴税款。2006年度小明和小东应申报的年所得额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写。因此,小明、小东应申报的年所得为:

  小明全年取得的工资所得和炒股收入分别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应税项目。其中: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90000+(80000+15000-50000)=135000元>120000元。因此,小明应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同样,对小东而言,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其中,年财产转让所得=(-20000)+20000-60000+10000+40000=-10000元。根据规定,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报。因此,小东年所得=120000+0=120000元≥120000元。小东年所得12万元,已达到自行申报标准,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