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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八项措施打击期权漏税 对先前政策作出补充

2006-12-15 8:37 北京晨报 【 】【打印】【我要纠错

  针对许多公司利用股票期权漏税严重的问题,国税总局昨天出台八项补充措施,对于先前的政策作出补充。

  所谓的“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是指企业对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许多高科技公司流行使用这种激励措施。国税总局也在去年对企业员工参与股票期权获得收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次出台补充措施主要是弥补去年政策的漏洞。”著名财税专家刘桓表示,许多企业利用折价方式的漏税行为相当普遍。

  刘桓举了一个例子:股票期权合同规定,3年之后,一个员工可以每股2元的价格购买1000股公司股票。而在3年后,员工开始实施股票期权时,公司却以50%的折扣即每股1元卖给员工。员工实际每股支付了1元,而公司往往以2元的合同价格报税务机关逃税。

  对此,国税总局昨天的通知规定,“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是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这意味着,如果员工以折价方式取得股票期权,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就要按实际购买价格缴税。

  此外,通知还规定,如果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是按行权日股票的市场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企业取得价差收益,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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