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税总对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税收做具体规定

2006-12-15 9:22 经济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根据规定,对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调增的应纳税所得,若企业未通过相应调整程序作相应账务调整的,其境外关联企业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的数额部分,应视同股息分配征收所得税,该股息不得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对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调减的应纳税所得如为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等,不得调整已扣缴的所得税。

  知识点小帖士

  什么是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是指集团内的关联企业之间,为了确保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人为的控制定价。其典型特征是“采购和销售在国外进行”和“高进低出”。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以高价从海外关联公司购买原材料,经过产品加工制造后,再以低价出售给海外关联公司。这样,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出现亏损,而利润则被转移到海外低税率的关联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