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值岁末,又到了发年终奖的时候了。从明年1月1日起,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须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地税部门提醒说,一次性年终奖如果在纳税年度结束前发放,就应该计入当年的年所得。同时,专家还支招:提高年终奖比例并一次发放,可以合法减税。
据悉,本市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大约为20万至30万人。年所得12万元应自行纳税申报,那么单位在年终发放的一次性年终奖是否应计入年所得呢?记者从地税部门了解到,年所得的计算范围为一个纳税年度(从1月1日到12月31日),只要在这期间获得的收入都应计入年所得,也就是说,如果一次性年终奖在当年的12月31日(含)以前发放,就应计入个人年所得中,如果在第二年发放,则应计入个人第二年的年所得。
例如:王小姐在一家咨询公司工作,2006年全年各项收入总计10万元,公司在2006年12月发放当年一次性年终奖4万元。那么王小姐2006年度的年所得应为14万元,超过12万元,符合自行纳税申报的条件。假如公司在2007年1月发放一次性年终奖4万元,则这4万元应计入王小姐2007年的年所得中,她2006年度年所得为10万元,无须自行纳税申报。
此外,在个税新政出台后,不少人开始关注税务筹划这项个人理财的重要部分。为此专家建议说提高年终奖比例并一次发放比较划算。举例来说,李先生每月工资4500元,年终奖36000元。如果年终奖金分摊到每个月发放,李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3000-1600=5900元,适用最高税率20%,应纳税额为5900×20%-375(速算扣除数)=805元,年应纳税额为805×12=9660元。
而如果年终奖一次性发放,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600=2900元,适用的最高税率为15%,每月应纳税额为2900×15%-125(速算扣除数)=310元。年终奖适用税率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根据36000/12=3000元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为36000×15%-125=5275元。则全年纳税总额为310×12+5275=89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