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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销售额上调

2006-12-22 8:32 国际金融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12月21日称,此次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主要调整了建账销售额标准。

  为了适应个体经济发展的形势要求和规范个体建账工作的需要,新《办法》在综合考虑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高,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和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变化情况的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建立复式账和简易账的月销售额标准做了一定幅度的提高。

  提高后的标准为: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万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万元以上的,应当设置复式账。

  新《办法》规定,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万元至4万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万元至6万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万元至8万元的,应当设置简易账。

  有关人士表示,建账经营额标准的提高,一方面使得建立复式账和简易账的要求更加切实可行,另一方面也符合广大个体经营者的实际情况。

  新《办法》还取消了雇工标准,提高了注册资金标准,将建立复式账的注册资金标准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了20万元,明确了建账方式的确定程序。

  新办法还明确了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修改了对不按规定建立和使用账簿的处罚权限,删除了《办法》的第七条关于“设置复式账和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购领统一格式的账簿、凭证”“设立账户,启用账簿时应事先送主管税务机关审验盖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