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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率拟统一为25% 老外企有5年过渡期

2006-12-24 13:31 21世纪经济报道 【 】【打印】【我要纠错

  两税合并后,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统一为25%,老的外资企业可享受5年的过渡期照顾。这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核心内容。这一法律草案将提交12月24日起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专家们分析,到明年3月份提交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的可能性很大,新法最终的开始实施时间最大可能是2008年1月1日。

  微利企业有照顾

  两税合并,最核心的无疑是统一企业所得税率。据了解新法草案内容的人士透露,新法草案将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为25%,对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将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

  而国内现行税率为33%,外资企业享受24%或15%的优惠税率,内资微利企业享受27%和18%两档照顾税率。

  据立法过程中的测算,如果新法在2008年实施,和旧法相比,税率降低加上税前扣除扩大,内资企业所得税将减少1340亿,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则增加410亿,增减相抵,财政将减收930亿,如果算上过渡期的因素,减收还会更大一些,但国家财政能“扛”得住。

  统一税前扣除政策

  新法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统一了各项税前支出扣除政策。这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在工资支出上,改变了目前对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扣除,而改为按企业和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据实扣除。

  除了工资,对于企业别的成本支出扣除,草案也作了统一规定。在公益性捐赠方面,草案规定,企业向民政、教科文卫、环保、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研发费用方面,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广告费方面,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老外企有5年过渡期

  据了解,两税合并之后,现有的各种税收优惠都要进行整合,草案具体规定了五种情况。

  一是“扩大”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将扩大到全国范围;对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税收的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新增对创业投资机构和非盈利性公益组织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保留”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投资,以及对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予以保留。

  三是“替代”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直接减免税的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的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的方法来替代现行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的政策。

  四是“过渡”在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等执行特殊政策的地区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国家对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优惠政策,也继续执行。

  五是“取消”对生产性外企实行的“两免三减半”政策(即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对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都将取消。

  对在新法公布前已经设立,按原税法享受15%、24%等优惠税率的老外资企业,草案允许它们可以在新法实施后5年内享受过渡性照顾,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率。对按照原税法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在新法实施后也还可以按原来规定的标准、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政策。

  海外避税遭反制

  草案还对应纳税的收入等方面作了规定。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被列为不征税收入,而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则列入免税收入。

  草案明确规定,凡依照中国法律在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都是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要对其在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则只需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至于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则视同境外注册。

  在征税方式上,草案取消了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独立经济核算”的标准,纳税人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也就是说,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汇总计算应交纳的所得税,这和现行政策对外资企业由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的做法一致,也符合国际上以法人作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普遍做法。

  在维尔京群岛等避税港注册一家公司,然后把境内“口袋”里的钱转移到境外“口袋”,这种眼下国内民营企业中颇为流行的避税计策,在两税合并后将受到反制。这次的新税法草案增加了多项反避税手段,对这种境内企业、个人拥有或控制的、设在境外低税地区的企业,草案规定,如果这些企业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分配不合理,那么利润中归我国居民企业的部分,将计入它的当期收入,防止有人利用国际避税港将收入外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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