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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 遗产税真的中国不宜吗

2006-12-7 8:22 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 】【打印】【我要纠错

  ●取得收入并非税收唯一功能

  ●遗产税是缩小贫富差距手段

  ●是否开征应与发展背景相宜

  ●建和谐社会需要遗产税加盟

  对于不少人来说,遗产税可能是一个颇为沉重的话题。依笔者的记忆,在我国,围绕遗产税问题而展开的讨论,至少可以追溯到十几年之前。然而,十几年来,遗产税非但没有如原先预期的那样走进我们的生活,其脚步声反而离我们越来越远。这其中的缘由,就可拿到桌面上来讲的,大致有如下几条:

  中国的富人尚且年轻,离转让遗产的日子还很遥远。现在开征遗产税,不仅征不到多少钱,而且,会付出相当的征管成本。效益与成本相抵之后,很可能得不偿失;中国的经济尚出于发展阶段,还需要吸引大量的投资。此时开征遗产税,不仅会把富人吓跑,而且,穷人也会因投资的减少而失掉本可以有的致富机会。所得与所失相抵之后,同样是划不来的一笔账;中国尚无现代意义上的财产登记制度,人们拥有的财产情况也极端复杂。在这个时候开征遗产税,不仅缺失必需的制度基础,而且,税务部门也会因征管不力而难以防范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甚至造成纳税人之间负担的畸重畸轻。

  这两年,又有人在不宜开征遗产税理由的清单上添加了一条:世界上已经掀起了一股取消遗产税的浪潮。距离远的,如美国,在那里,正在谋划通过取消遗产税的法案。距离近的,如我国的香港特区在那里,已经于今年2月份正式取消了实施多年的遗产税。于是,有人宣告:我们不能啃人家吃剩下并扔掉了的骨头。也有人断言:遗产税不适于中国的现实国情。

  遗产税真的是一个“中国不宜”的税种吗?

  全面地评析上述种种说法的是是非非,既无必要,也非本文的篇幅所能企及。笔者只想在此触及一些基础层面或常识范围的东西。

  税收固然是政府取得收入的手段,但取得收入并非税收唯一的功能。除此之外,它还具有一些诸如调节收入分配、拉近贫富差距、实施宏观调控等其他别的方面的功能。尽管这些功能是派生或附加于取得收入的基本功能之上的,但并不意味着它们可有可无。恰恰相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些功能的重要性日趋凸现,已经成为现代税收功能不可或缺的部分。所以,作为一个具有特殊功能的税种,遗产税的开征与否,当然可以有能否取得收入或取得多少收入的考虑,但其他方面的功能也应进入视野。只有在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全面计算各方面成本与效益的基础上,才可判断最终的得与失。此其一。

  由诸个税种所构成的现代税制体系就像是一个交响乐队。在其中,每个税种都有其特殊的角色定位。就遗产税而言,它之所以会在今天的世界上出现并在许多国家运行多年,其主要的原因并不在于它可为政府取得多少收入,而在于它所具有的财富再分配功能,可以极大地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也就是说,遗产税从来都是作为调节或拉近贫富差距的手段而存在的。所以,遗产税的开征与否,应当主要取决于我们是否需要遗产税担当起调节或拉近贫富差距作用的重任。此其二。

  美国也好,香港地区也好,其他别的什么国家或地区也罢,或许在那里或那些地方,贫富差距不是其主要的矛盾。或许在那里或那些地方,贫富差距已经得以相当缓解而步入了一个比较正常的状态。故而,或许在那里或那些地方,已经不再需要或不再像以往那样需要遗产税的作用了。但是,必须注意到,在那里或那些地方,毕竟曾经有过需要甚至特别需要开征遗产税的时候。在那里或那些地方,毕竟遗产税曾经运行过多年并且发挥过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遗产税的开征与否,理应放在特定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加以斟酌,而不宜超越历史阶段而陷于一般层面的空泛议论。此其三。

  中国当前的中心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最大挑战,又在于呈逐年拉大之势的贫富差距。在这个时候,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调节或拉近现实的贫富差距,是包括税收在内的所有政府手中掌握的经济调节手段的当务之急。遗产税正是这样一种难得的、最适宜于市场经济环境的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正如不能因看到别人家的孩子已经上了大学,便不顾自家的孩子刚刚小学毕业的事实而执意让其直接进入大学一样,且不说是否世界上真的有了一股所谓取消遗产税的浪潮,即便在某些国度或地方有了取消遗产税的动作,对于我们,遗产税也并非就是人家吃剩下并扔掉了的骨头,也并非就不适于中国的现实国情。所以,遗产税的开征与否,最终还是要立足于自身的国情背景。以盲从的态度跟进或效法某些国度或地方基于其自身考虑而采取的某些做法,不应也不能成为我们的现实选择。此其四。

  上述的讨论归结在一起,那就是,在当前的中国,我们需要遗产税。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清单上,我们需要遗产税的加盟。

  知识点小贴士

  什么是遗产税?

  指以财产所有人死后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而课征的一种税。按课征的方式不同可具体划分为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和总分遗产税三种。

  总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综合进行课征。规定有起征点,一般采用累进税率,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的个人情况。分遗产税是对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分别进行课征。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人的实际负担能力,采用累进税率。总分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总遗产税,在对继承人所得的继承份额征收分遗产税。两税合征,互补长短。早在古代埃及、希腊和罗马帝国时已有遗产税的征收。

  近代遗产税1598年创始于荷兰。以后其他西方国家,如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先后开征。在我国,国民党政府曾于1940年7月1日开征此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月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条例》中曾规定有遗产税。但一直没有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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