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所得计算口径,以方便纳税人履行自行申报义务。根据《通知》,个人炒股如果亏损,则此项所得按“零”填写。这意味着,纳税人并不能因为在股市亏了就用亏损额来拉低自己需要申报的总收入。 |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所得计算口径,以方便纳税人履行自行申报义务,并强调此举“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通知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下发后,部分地区要求进一步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得计算口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除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计算年所得以外,还应同时按以下规定计算年所得数额:
(一)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二)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三)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四)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五)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六)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炒股亏损按“零”申报个税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根据《通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即为申报所得数额,如果盈亏相抵为负数的,则此项所得按“零”填写。这意味着,纳税人并不能因为在股市亏了就用亏损额来拉低自己需要申报的总收入。
自2007年1月1日起,国内符合条件的个人须自己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为了让相关个人和税务部门进一步了解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得计算口径,《通知》做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对于股票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即为申报所得数额,如果盈亏相抵为负数的,则此项所得按“零”填写。举例来说,如果张先生2006年在股市赚了5万元,其他需要申报的收入为10万元,那么其年所得为15万元(5万+10万),根据规定就要自行申报个税;如果张先生其他需要申报的收入为6万元,那么其年所得为11万元(5万+6万),根据规定无须自行申报个税。相反,如果张先生2006年在股市亏损了5万元,其他需要申报的收入为13万元,那么其年所得按13万元计算(0+13万),须自行申报个税;但如果张先生其他需要申报的收入为6万元,那么其年所得按6万元计算(0+6万),无须自行申报个税。
此外,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要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也就是说这种跨年收入,将被计算到取得这笔收入的当年。举例来说,2006年孙先生与他人签订出租房屋3年的合同,一次性拿到了租金6万元,这6万元就全部视为2006年度的所得。与此相类似,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通知》特别强调,上述年所得计算口径主要是为了方便纳税人履行自行申报义务,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而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