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许多公司利用股票期权漏税严重的问题,国税总局昨天出台一系列补充措施,对去年出台的政策作出补充。
所谓的“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是指企业对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国税总局的最新通知规定,“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是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此外,如果员工在行权日按当日股票的市场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企业取得收益,应作为员工薪金所得征收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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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13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补充通知,北京市员工接受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的、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要按授权日当天股票期权的市场价,作为当月工薪所得“提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能“等”到员工真的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再缴个税。
纳税人:“预期收入”为何要缴税
“公司只是在授权日给了我优惠价买股票的权利,我又没真的花钱买,为什么我要为还没到手的收入提前把税交了?”某上市公司员工唐小姐得知这一消息后困惑地表示。详细进入>>>
昨日,国税总局再次发文规范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强调境外股票期权所得也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在昨日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里,明确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需交纳个人所得税。详细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