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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政策:新消费税抑制大排量

2006-12-14 9:20 京华时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今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其中就包括对汽消费税的调整。

  对于新汽车消费税,早在2005年初就有消息传出,相关部门将通过调整汽车消费税来起到“抑大扬小”的调节作用。

  3月21日,新汽车消费税的税率正式出台,对大排量车型的消费抑制作用明显,促进小排量发展的作用甚微。

  汽车消费税调整之前,汽车的消费税分为三个档次:小轿车按照排量的大小税率从3%到8%不等;排量小于2.4升的越野车消费税为3%,排量大于2.4升的越野车消费税为5%;排量小于2.0升的小客车消费税为3%,排量大于2.0升的小客车消费税为5%.

  按照新的汽车消费税税率,排量在1.0升以下的小汽车税率基本未变;1.0升至1.5升车型的税率下降两个百分点;1.5升至2.0升的车型税率基本不变;2.0升至2.5升(含)以上的车型涨1%;2.5升到3.0升(含)涨4%;3.0升至4.0升(含)涨7%;4.0升以上的车型税率达到20%,比调整前的汽车消费税上涨了12%.

  4月1日,新汽车消费税实施后,各个排量区间的车型价格都相应做了调整,大排量车型呈现涨价的趋势,特别是大排量进口车经销商不堪忍受因新汽车消费税增加的成本,纷纷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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