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地税部门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调查中发现,不少租赁经营场所的企业取得的发票各式各样,有的是物业管理费发票,有的是房屋租赁发票,有的是租赁业专用发票,甚至有的承租者收取的是货物销售发票。税务人员指出,他们的行为已违反相关的发票管理规定。
有的纳税人对此表示不理解,他们认为既然租赁的经营场所已经付款,只要取得金额相同的发票能入账就行了。税务部门表示,其实,对于企业取得外来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税法是有明确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况应当开具发票的内容也是明确的。一是有墙有顶的独立房屋,那就是房屋租赁行为,需要开具房屋租赁发票。二是场地或商场内的商铺租赁行为,应当开具租赁业专用发票。三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开具销售发票;四是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应当开具服务业物业管理发票。看似都是“收取的支付款项的凭证”,经营性质却是截然不同的,所适用的税率也是大不相同。因此,租赁者应该留神发票,区别自己租赁经营场所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