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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机出台 燃油税到底要择什么样的机

2006-12-4 9:22 广州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自认还算是一个比较有激情的人,但是对于燃油税这样一个话题,我怎么也激情不起来了。从上大学时就开始热烈地讨论燃油税的种种好处,并憧憬燃油税开征所带来的全新景象,但是,一晃十几年过去了,在我的记忆里,就在最近的几年,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人士非常认真地表示燃油税开征在即了,起码不下3次——因为每次我们都会大张旗鼓、欢天喜地地做一次相关的专题报道。

  1994年国家有关部门就动议开征燃油税,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公路法》,首次提出以燃油附加费替代养路费,并准备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2001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前任局长金人庆表示燃油税将在“适当时机开征”,2002年初,金人庆又称燃油税将“择机出台”……

  终于,激情如我者也疲劳了,对于财政部楼继伟副部长近日关于“近、中期我国要积极推进六大税制改革,包括开征燃油税”的表态,我已经几乎连这篇小小的言论值不值得写都犹豫了一番。

  在我看来,燃油税从来就不是件复杂的事情,至少应该不比改、医改更复杂吧,其在中国之所以变得复杂,据说是因为“国情复杂”。这个前提是没有人可以抗辩的,十几亿人口,地域辽阔,发展极不均衡,“国情”当然复杂,但是我想象不到何时这个“国情”会变得简单,那么,开征燃油税这种事也就自然遥遥无期了。

  关于燃油税的好处,已经再无讨论的必要,而燃油税在中国受到的阻力这么大,以我现在已经开始有点阴暗的心理来分析,是一些利益部门对决策部门的影响力太大。开征燃油税,就要取消养路费,这对一些收惯了钱的地方和部门,自然难以接受;另外,开征燃油税后,油价更高,石油公司的涨价空间会大受挤压,对石油巨头们有害无益。

  但是,人民群众和国家的利益才是最大的利益,实施燃油税是历史的必然,任何阻挠都是蚍蜉撼树、螳臂当。已经迟到的燃油税实在没必要再“择机”了,就像一位专家所说:“燃油税出台是迟早的事情,这已经是共识,也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之前因为油价高而没有及时出台,其实我认为任何时候出台都是合理的,油价越高的时候越能起到调控作用。”

  前不久,律师宋成军状告北京市路政局,认为路政局在1999年10月31日后依然征收养路费的行为违法,因为1999年10月31日修正后的《公路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自1999年10月31日起,公路养护资金只能通过征税来筹集,公路养路费宣告终止。虽然宋成军最终败诉,但在我看来,尴尬的却不是宋成军,也不是路政局,而是我们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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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路费合法性之争:燃油税何时出台再成焦点

  “在燃油税没有出台前,各地仍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11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通过答记者问的形式,向社会的这一公开表态,为当前吵得沸沸扬扬的养路费“合法之争”画上了句号。详细进入>>>

楼继伟:近期推进六大税制改革择机实施燃油税

  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11月29日在财政部全国税政工作会议上强调:“新时期我国的治税思想应在继续强化筹集财政收入功能的同时,重视公平原则,探寻税收中性与积极发挥税收调控作用的平衡点,坚持合理负担的税制改革取向,强调税收发展的可持续性,发挥和提高税收在国家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和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基于上述理念,楼继伟指出,近中期我国要积极推进六大税制改革。

  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据了解,增值税转型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试点已经两年多时间,总体上运行良好。楼继伟说,从规范税制、统一政策、方便征管以及为各地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等角度考虑,“十一五”应加快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范围推开的步伐。详细进入>>>

  知识点小贴士:

  什么是养路费?

  养路费,专指中国现在实行的,对在普通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征收的专用于普通公路修建养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用途与现在实行的“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通行费相似。养路费的征收似乎与共和国同龄。

  目前,养路费依据《公路法》,国务院《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和交通部有关规定征收,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且各不尽相同。根据《公路法》,国家将用“燃油附加税”替代养路费,该法的规定已经出台数年,但其规定具体实施由国务院规定,至2006年止,尚未实施。养路费实行按车辆吨位计费的办法,以月为基本缴费期间。特殊情形从该基本原则上演变。

  什么是燃油税?

  燃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行使的汽车购用的汽油、柴油所征收的税。它是费改税的产物,是取代养路费而开征的,其实质是汽车燃油税。开征此税不是我国的首创,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开征了燃油税。

  有关部门按照海南征收燃油附加费的思路, 制订了燃油税初步方案。然而正要实施时,国际油价开始大幅上涨。于是,2000年左右,“费改税”的重点转向对经济影响较小的农村税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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