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3年,截至2005年底,我国于2002年制定的各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最后审批期限已到,为继续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加以明确,联合发布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在对减免税方式、政策扶持范围等方面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并将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延长至2008年底。
范围扩大,优惠政策不再厚此薄彼
“手心手背都是肉,税收优惠政策应该面向所有下岗职工,为何厚此薄彼?”说这话的是个体户刘先生。他经营着一个不足20平方米的铺面,每月的税费700多元,负担很重。虽然是下岗职工,但他却没有享受到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原因在于他的身份不一样:刘先生是从集体企业下岗的。
集体企业过去大都是国有企业的附属厂,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都是公有制的组成部分,在计划经济年代都曾为国家作出了贡献。然而,过去的税收优惠政策却将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排除在外。2002年12月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明确界定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下岗失业人员的范围: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刘先生告诉记者,当年许多知青从农村回来进的单位都是“大集体”,而一些集体企业由于破产早、未缴社保费等原因,下岗职工基本上没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虽说按现行政策规定,持失业证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一些地方甚至还规定失业证可以换优惠证,即使这样,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同样享受不到税收优惠。因为办理失业证同样需要完备的手续,而当初绝大多数集体企业破产基本没有走法律程序,一旦破产大多便消失得无影无踪,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连“娘家”都找不到,又谈何手续?刘先生说,相对来讲,集体企业没有政府扶持,没有政策支持,显得更脆弱,破产更早、更彻底,更无依靠。在一定程度上说,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是典型的弱势群体,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应该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排除在外。
此次新出台的财税[2005]186号文件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下岗失业人员的范围:1.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文件还特别对“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作出界定:是指20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无疑,新政策给像刘先生这样的由集体企业下岗的职工带来了福音。
门槛降低,享受优惠企业不分新老
“这大概是我今年春节收到的最好的礼物了!”当会计将一份从网上看到的文件打印下来送给北京市某企业的老板朱女士时,朱女士高兴得叫了起来。这份让朱女士如此激动的文件就是财税[2005]186号文件。
从2001年起,朱女士就开了一家不大不小的餐厅。2003年初,听说吸收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可以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朱女士动了心,招了几名下岗女工。然而,最终她的企业并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原来,依据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规定,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的,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朱女士的企业不属于新办企业,即使招再多的下岗职工,也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后来虽然国家又陆续出台了一些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补充规定,朱女士发现,这些规定无一例外强调的都是“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才能享受,有人劝她也像一些人一样,“翻牌”重新注册一家公司,朱女士觉得这样有悖于自己的原则,始终没有采纳。
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让朱女士看到了希望。此次出台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朱女士认为,不分新老企业,将新招下岗失业人员的实际数额作为核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标准,有利于安置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已经在为扩大经营做准备的朱女士打算多招一些下岗职工,她觉得,一方面再就业的下岗工人都十分敬业,是工作上的好手;另一方面,企业还能享受税收优惠,减轻了企业的经营压力。
废除比例, 招一下岗人员免税4000元
看中北京火暴的停车市场,王先生去年投资注册了一家经营停车管理业务的公司,招了近30名下岗再就业人员,然而王先生的企业并未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原因在于王先生的企业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的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0%的比例规定使得王先生的企业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以外的税收优惠,而所得税属于收益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不必然会带来收益的增加,尤其是企业创立初期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力成本一般较高,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激励作用和吸引力不大。
新政策的出台改变了这一点,财税[2005]186号文件取消了比例限制,企业即使是吸收了小部分下岗失业人员,也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新政策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王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不算可上下浮动的20%,每个新招用的下岗职工可以减免4000元,招100名就可以带来40万元的税收减免额度。如果是1000名呢?这个数字非常可观。王先生说,停车管理业务不需要复杂的技术,需要人员多,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界限好掌握,直接的、有定额的税收减免政策肯定会提高更多企业在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方面的积极性。
不过,税务干部提醒,虽然每个下岗职工可以减免的额度确定了,但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如果当年扣减不足,不能结转到下年使用。企业自身情况不同,有可能出现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没有想象中那么多的现象。在2005年底前已经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然按照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设置上限,个体工商“大户”难吃免费餐
2003年5月,大庆市一家生意兴隆的酒店忽然注销了营业执照,更名之后重新申办新营业执照,经营者变为手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饭店更名后,经营者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一个多月的时间,这家酒店就享受免税近20万元。
原来,根据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一时间,老板投资、以下岗失业人员的名义申办税收优惠,并且以稍高的工资聘请该下岗人员为雇员,或租借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个体工商“大户”享用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现象越来越多。
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这项政策的出台,避免了仅老板1人是下岗失业人员,招用100多名非下岗失业人员进行经营却享受免税现象的发生。
不过,一些个体大户又有了新的“筹划”。记者曾在采访中了解到,一名下岗失业人员与他人合伙经营宾馆,为了使雇员控制在8人以下,采用化整为零的方法,人为地将经营项目分为餐饮部、住宿部等多个部门并分别办理不同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再以其中一个项目来申办再就业税收优惠。雇员在不同经营部之间可灵活调配,造成雇员8人以下的假象,最后达到了审批免税的目的。税务干部告诉记者,从减免税效果看,减免税额最多的是个体大户。真正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由于起步低、资金少、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减免税额也就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减免税政策的效能。
此次出台的新政策将使原来的个体工商“大户”的“税收筹划”失灵,原来那种无限额地享用税收减免的现象将不复存在。财税[2005]186号文件明确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则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2005年底以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就要按照上述的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康表示:税收优惠方式从原来的没有限额改为在规定限额内按4个税种依次减免,这样,在体现对自谋职业支持的同时,也有利于减少税收征管漏洞;针对个体工商“大户”享受免税不合理的问题,通过设置限额,有效防止了政策漏洞。
期待普惠,支持各种形式再就业
看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就职于北京某家政服务公司的会计吴女士对记者表示,虽然此次取消了对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税收优惠限制,但还是把相当一部分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挡在了税收优惠大门之外。比如,对农村剩余劳动力(严格意义上讲,也是一种失业),进城经商根本就没有优惠,对于她们企业来说,更多吸纳的是农村来的剩余劳动力,却享受不到税收优惠。
在某大学从事法律研究与教学的王老师对记者说,有关部门提供的职业供求状况信息表明,劳动力市场用人需求主要集中在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制造业和社会服务业三大行业。而当前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只包括纯零售商业企业、部分服务型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限制了其他企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范围较小,不利于调动各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积极性。而且对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业规定了限制条件,使部分有专业技能和从事简单劳动的下岗职工难以再就业,如对专业技术要求高的建筑业、广告业的税收优惠限制;对无需特殊专业技能的甚至是简单劳动的娱乐业等行业的税收优惠限制,也使得一部分下岗职工不能更好地实现再就业。她认为,应该继续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不分所有制、行业和产业,都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此外,对现实中大量下岗失业人员的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就业形式,也应给予税收减免优惠,以体现税收对各种再就业形式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