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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严禁利用货运发票“引税”

2006-2-13 0:0 中国税务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管。《通知》要求,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对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坚决不能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已认定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要严格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建立健全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办法。对新办货物运输业企业,要认真进行走访调查,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对不提供营业税货物运输业劳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提供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防止利用货物运输业发票“引税”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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